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5********,汉族,初中肄业,打零工,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该处。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5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号门口,被告人胡某某与马某某(男,49岁,顺义区人)解决经济纠纷时,双方发生争吵,胡某某持铁锤击打马某某左侧肩部、腰部,致其左侧肩胛骨骨折。案发后,胡某某主动报警。经鉴定,马某某左肩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郝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持凶器殴打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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