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34371984********,彝族,文盲,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雷波县人民法院以(2019)川3437刑初7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因在雷波县看守所服刑期间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8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中午12时许,因被害人阿某某在午休时玩耍脚链,被告人胡某某与阿某某在雷波县看守所女子第二监室内发生争执,胡某某用手殴打阿某某脸部,并将阿某某按压在地用双手抓扯其头发,阿某某咬住胡某某右腿膝盖,胡某某随即用右腿蹬阿某某,致阿某某两颗下门牙脱落。经鉴定阿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维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
2.起诉书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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