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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2时许,被害人李某甲与村组组长李某乙因修建生产便道在高县**镇**村**组**至**公路上对骂进而发生拉扯。组长李某乙儿子即被告人胡某某见状上前将被害人李某甲绊倒在地,用拳头打伤其右胸部,被害人李某甲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右第4、第5肋骨前支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因外伤致右胸壁、腰部及左肩背部软组织挫伤损伤轻微。2020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宜宾市叙州区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李某甲身体并致其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4.散页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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