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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7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7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市场**排**号其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住所,与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动手打架,在厮打过程中,胡某某使用啤酒瓶子撞伤王某某眼部,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外伤致右眼球破裂伤、右眼角膜破裂伤、右眼眼内容物脱出、右眼眼睑皮肤裂伤、右眼内框壁骨折术后遗留右眼视力无光感,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胡某某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海晓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72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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