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街**村**街**排**号。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行驶至宝坻区钰华街与建设路交口处,因行车问题与赵某某(另作处理)发生口角,后胡某某将车停至钰华街与东城路南交口处,赵某某亦停车前去理论,后二人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殴打,期间,胡某某用拳头将赵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赵某某左侧眶内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厘米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胡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鸿斌
2019年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