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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8〕5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组)。20184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85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22时到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酒后与朋友乘坐由代驾司机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晋A****V奇瑞车),在行驶途中,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发生扭打,代驾司机刘某某将车辆开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高速路口路北东旭酒店门口时,停车报警,被告人胡某某下车后先与朋友厮打,后又对代驾司机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左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左眼部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经传唤到案。被告人胡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菡

2018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3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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