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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中心村**栋**室,工作单位:安徽省天长市**厨具有限公司,现住安徽省天长市**厨具有限公司。2001年6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7月21日,因吸毒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7月28日,因吸毒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淮北市杜集区张庄中心村**店内,因琐事和郑某某发生争执,后两人相互殴打,致郑某某右眼受伤并导致眼球摘除。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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