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17〕2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2851990********,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街道**村**号,务农。2008年12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8日因涉嫌吸毒、嫖娼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3日3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李某某(已判刑)纠集下,又纠集另外三人(另案处理)一起持砍刀、棒球棍窜至莱西市**镇魅力空间KTV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的头部打伤,致其右侧硬膜外血肿、右侧颅骨凹陷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经法医鉴定,高某某头部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相关书证;5、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代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三年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邵明岩

代理检察员: 张 波

2017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