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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祁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17时许,在东观电管站附近,被告人胡某某因索要债务与被害人史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互相厮打在一起,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史某某的头部打了几拳致史某某受伤住院。经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史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史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史月生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史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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