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9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8100001986********,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Z7******,港澳通行证号H********,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邨**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焕谦,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与其女朋友李某某一起回去,途经东莞市**镇**路**区**号时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吵。后胡某某与黄某某互相推搡,后胡某某用手殴打黄某某,导致鼻骨骨折(经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公安民警接到黄某某报警后,赶赴到场将胡某某抓获。案后,胡某某赔偿黄某某6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加东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9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2419828。
2.侦查卷2册(含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
3.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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