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社区**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公寓**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和其女朋友“开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酒店门口与被害人郭某某和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执,后胡某某去到**酒店**楼**中心的水吧台上拿了一把长约三十公分的水果刀,回到**酒店门口,发现被害人郭某某等人还没有离开,于是手持水果刀冲向郭某某并砍了郭某某的左手臂一刀,后马上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将水果刀丢弃。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及左尺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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