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243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组,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楼**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l7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华强北**大厦**楼**房的宿舍内因玩电脑产生噪音与同事罗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罗某某用花露水瓶打到被告人头部,被告人胡某某用玻璃杯和拳将被害人罗某某的头部及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6月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病历,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出警到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7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