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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琐事在本市天河区高普路38号广州正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期间,胡某某用脚踢打吴某某脚部、腹部等部位,导致吴某某受伤(经法医学伤情鉴定,其伤情已达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传唤至凤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发地点照片等书证、物证;

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储颖超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预审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2张。

3、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8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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