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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朱某某,女,67岁(轻伤)。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7时许,在丰县**镇**庄,被告人胡某某与朱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致朱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右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侧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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