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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故与本村村民胡俊霞发生矛盾,后被告人胡某某用木棍将胡俊霞头部打伤,经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俊霞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被害人胡某甲诊断证明书和入院记录、手术记录、CT诊断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钱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兰考县公安局讯问胡某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瑞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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