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16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公司保洁员,住南山区后海龙某某花园2栋***。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均系某公司保洁员,同住在公司宿舍南山区龙某某花园2栋***房,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素有积怨。2019年5月18日3时许,胡某某趁杨某某熟睡之机,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睡在上铺的杨某某砍去,致杨脸部、胸部、腿部等多个部位受伤。后胡某某持刀自残,将自己的左手腕砍伤。
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菜刀一把;2.书证:受、立案登记,到案经过,照片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赵明全、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现场勘验笔录,余某某、邹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华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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