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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16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公司保洁员住南山区后海龙某某花园2栋***。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均系某公司保洁员,同住在公司宿舍南山区龙某某花园2栋***房,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素有积怨。2019年5月18日3时许,胡某某趁杨某某熟睡之机,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睡在上铺的杨某某砍去,致杨脸部、胸部、腿部等多个部位受伤。后胡某某持刀自残,将自己的左手腕砍伤。

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菜刀一把;2.书证:受、立案登记,到案经过,照片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赵明全、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现场勘验笔录,余某某、邹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华

2019年819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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