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织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小名小发宝,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琐事在织金县鸡场乡大坡头村大冲头组的白某某家院子里面发生矛盾,后被告人胡某某将周某某打伤,经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告知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织)公(司)鉴(法活)字[2019]290号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周某某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强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活页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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