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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9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841998********,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号,现住该地。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大门口杨絮被烧一事,与邻居张某甲一家发生争执及打斗。打斗过程中胡某某将张某甲、张某甲儿子张某乙、儿媳钱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钱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张某乙、张某甲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钱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涞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打斗,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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