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村**市场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乙发生争执,双方互相厮打,胡某甲持砖头将赵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赵某乙的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报警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在逃人员撤销表、收到条、谅解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甲的辨认笔录;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胡某乙、姚某某、赵某甲、乔某某、冷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纪娜
检察官助理:宋娜娜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_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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