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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寓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2012年5月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23时许,被害人熊某某与万某甲(已判决)、石某某(已判决)等人因之前发生过矛盾,当熊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创新一路豪泰网咖附近看到石某某时强行将其扣留,并电话邀约万某甲等人前来。万某甲接到电话后,纠集万某乙(另案处理)余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万某乙又纠集了被告人胡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纠集刘某某,上述人员携带跳刀、砍刀、鱼叉、甩棍等工具乘两辆车前往现场。次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和万某甲、万某乙、石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到达豪泰网咖楼下准备带石某某离开时,与被害人熊某某发生口角,熊某某朝万某甲脸上打了一巴掌,被告人胡某某和万某甲等人遂一起将熊某某打倒在豪泰网咖楼下通道里,过程中万某甲使用跳刀将被害人熊某某捅伤,被告人胡某某用拳头殴打、用脚踢踹被害人熊某某,随后赶来的余某某、王某某等人持鱼叉继续殴打熊某某,后上述人员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同案犯万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娟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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