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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9时许,在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被告人胡某某住所外,被告人胡某某与邻居被害人袁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将袁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55318****);

2.卷宗三册;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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