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7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14时左右,胡某某与刘某甲在河南省平舆县东皇街道办段营小学东门南侧因纠纷发生争执,后胡某某将刘某甲打伤。2017年10月9日,经法医鉴定,刘某甲人体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胡某某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东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汝南县公安局板店派出所出具的胡某某无犯罪证明、平舆县公安局现场笔录、刘某甲被故意伤害案现场刘某甲损伤照片、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附有现场扣押的潘某某所使用的钢管照片两张)、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平舆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意见笔录、平舆县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两份。
2证人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7]**号鉴定书(附住院病历9页)。
6讯问胡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所受损伤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7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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