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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6********,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时许,被害人赵某甲约被告人胡某某出去喝酒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海北广场见面时,赵某甲因为携带的狗丢失与胡某某产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后赵某甲拿手机打胡某某胡某某用脚将赵某甲踢倒后赵某甲起身继续打胡某某,期间二人互相用手殴打后胡某某赵某甲踢倒在地上,在赵某甲起身继续用手殴打胡某某时,胡某某一拳打到赵某甲下颌部致赵某甲横倒在地上不能动弹,之后胡某某将长袖上衣扔到赵某甲身边离开。后胡某某拨打120电话和110电话,医护人员到现场将赵某甲送医院治疗,民警到现场后将胡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被害人赵某甲现还在医院接受治疗,神智不清,经法医初步鉴定,赵某甲暂定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乙袁某某赵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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