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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8时许,被害人崔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荔塱农副产品批发市场B293档与该档档主胡某某因蔬菜的价格发生纠纷,被告人胡某甲见状冲过去,与另一名黑衣男子(在逃)一起对被害人崔某某拳打脚踢,致崔某某受伤。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惠兰

                                   2020年4月4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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