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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信阳市平桥区**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及其妻子吴某某与被害人胡某乙在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银钱村卜湾组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并发生打架,被告人胡某甲使用木桩殴打胡某乙右侧腰部,导致胡某乙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陈某某、胡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继东

检察官助理:黄慧慧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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