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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3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0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5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村管理处与业主发生纠纷,被害人李某甲作为住户参与其中。过程中与当时任管理处保安员的被告人胡某某发生纠纷,被害人李某甲对胡某某进行辱骂,并手持一根木棍追打其直到管理处三楼的治安办办公室内,胡某某随手抓起一把放在管理处办公桌上的西瓜刀砍向李某甲,导致李某甲腰部、肺部受伤。随后胡某某趁乱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湖北省老河口胜利路段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协查通报、人民来信(访)处理表、**村业主关于严惩伤人凶手的请求、关于成立“李某甲伤害案”专案组的请示、李某甲申诉书、深圳市公安局群众来访等级表、关于李某甲被伤害一案的复函、关于妥善处理李某甲伤害案的函、现场照片、关于公(龙)鉴(法临)字[2003]**号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甲、蔡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刘某乙、李某丙、陈某某、吴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胡某某在面对被害人李某甲对其的不法侵害时,使用的防卫手段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该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旭东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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