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号**室。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枝江市**街办**小区后物流园工地上务工,因使用斗车与工友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胡某某殴打王某某致其右侧胳膊右桡骨中段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3.证人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彬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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