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罪)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10日被上网追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滦南县程庄镇前坨村的麦地里因给毛某某亲属割麦子一事与毛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拳打脚踢被害人毛某某的右侧腓骨、右侧后踝部致伤,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案件来源、人员详细信息、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材料等;

2.证人毛某某、凌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