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中共党员,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太原市**总公司****,户籍地山西省**市**区**巷**号**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下午16时许,在本市湖滨国际酒店被害人窦某某办公室内,被告人胡某某用雨伞以及拳头击打窦某某面部、头部等部位,致窦某某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窦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成轻伤二级,其右眼及右手环指指骨骨折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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