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3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20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因王某甲的母亲常某某、继父张某甲、表哥王某丁阻止其与王某甲继续交往,怀恨在心,意图报复。2020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温岭市城北街道石粘菜市场门口地摊购买了两包“大卫”牌“溴敌隆”老鼠药,并于当晚上6时30分左右,趁无人进入温岭市**街道**村**区**号王某甲住处的厨房,将两包老鼠药倒入高压锅内豆汤里。次日中午,被害人王某丁、张某乙、鲁某乙、鲁某丙、鲁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等十人食用该豆汤,后被及时发现并到医院就医。
2020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街道**村**区**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常住信息表、病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王某甲、徐某甲等人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和情况说明;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丁、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投毒方式意图剥夺他人性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静怡
检察官助理:李曦茜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光盘捌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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