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44岁(1976年**月**日出生),福建省上杭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因与其前妻廖某某存在感情纠纷,于2020年8月16日17时许去到五华县**镇**店,想找廖某某的相好罗某某理论。因罗某某不在店里,被告人胡某某与廖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胡某某使用木凳、铁锤将店里的1张茶桌、1块大理石茶盘、8台煤气灶、1个厨铝合金门、1台工业风扇、1个切石电机、1台仿形电箱砸毁。经五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廖某某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7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志群
检察官助理 李春梅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5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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