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止),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6日止,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蒋某某、黄某某(均已另案处理)三人酒后到乐清市**镇**村**楼上,因胡某某之前公司账目上与被害人厉某甲发生矛盾,该三人经过被害人厉某甲三楼租住处时,蒋某某、胡某某就对厉某甲住处大门进行砸、踹,胡某某还将墙角处的监控给扯了下来,之后胡某某拿螺丝刀、铁锤撬、砸该大门,蒋某某还用脚踹门。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毁的监控价值为4950元,被损毁的大门价值为2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和铁锤各一把;
2.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价格认定意见书、控告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规划档案、户籍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俊、郑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甲、厉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章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螺丝刀和铁锤各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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