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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1月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000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院批准,于2020年11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事先跟踪被害人苏某某准备勒索其财物,后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驾驶摩托车携带一瓶氢氟酸窜到潮州市潮安区**巷镇**村**村道,见苏某某驾驶粤UB****号宝马牌小汽车,为恐吓苏某某,遂用氢氟酸喷洒苏某某的汽车致车窗玻璃腐蚀受损(价值人民币856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胡某某于当天晚上被抓获归案。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两瓶疑似氢氟酸液体中均含有氢氟酸成分。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未见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氢氟酸液体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评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东升

2021年2月4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光盘1张、手机1部随案移送,摩托车1辆、氢氟酸2瓶、打气筒及矿泉水瓶1套(扣押于潮州市公安局古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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