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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号栋**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3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曾与被害人童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因停车发生口角,胡某某对此怀恨在心。2018年12月15日23时许,为发泄情绪,胡某某窜至“***”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见童某某的“**”牌A6轿车停在Z010车位上,遂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沿着该车车身划了两圈,导致车身产生明显划痕,胡某某得手后迅速逃离案发现场。

2018年12月16日11时许,童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2019年3月4日12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家具城一楼“**”**家具店内将胡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车辆损失的价值为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搜查证、车损维修凭证、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3.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本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价值为10000元,其于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17****、1310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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