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用随身携带的点烟用打火机将江油市广场上建国70周年国庆宣传展示牌点燃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被江油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国庆宣传展示牌价格认定金额为人民币293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德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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