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9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得知时任**镇**村书记穆某某贪污村民危房改造款一事后,遂以此为由向穆某某索要钱财,其称如果穆某某不给钱就去举报穆某某。后来,穆某某被迫拿出一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胡某某。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厦门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宣伟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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