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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8〕5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于2000年12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3月22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9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得知时任**镇**村书记穆某某贪污村民危房改造款一事后,遂以此为由向穆某某索要钱财,其称如果穆某某不给钱就去举报穆某某。后来,穆某某被迫拿出一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胡某某。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厦门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宣伟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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