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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5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街**巷**号。曾因抢劫罪,于2008年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3日至7月10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自2019年8月11日至8月25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梁某某、田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刘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被告人胡某某在2019年1月24日22时许,指使梁某某、田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镇**酒店内,以与未成年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向事主任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未遂)。

后被告人胡某某被控告,于2019年1月24日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北京管理秩序,引诱、容留未成年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不满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玉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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