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4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四川省简阳市迎宾大道路边上,使用手机上的“探探”软件寻找骗钱的目标,加了被害人王某某(女,20岁)为好友,双方取得好感后又加了微信好友。微信聊天时被告人胡某某以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为由,要求被害人发送其本人的裸体视频,于是被害人王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号住处向被告人胡某某发送其裸体视频三段。2020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以散播被害人裸体视频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被害人向其转账了2000元。同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被害人举报其支付宝导致支付宝被封,再次以散播被害人裸体视频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财5000元,被害人未向被告人交付钱财。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隐私相要挟,敲诈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属于未遂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振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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