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3********,汉族,专科文化,叙永县公安局**中心所**警务区原辅警,中共党员,现住址同上。因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私自召集驻村辅警赵某某、郑某某二人一起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叙永县黄坭镇芦稿村,在黄坭镇黄坭警务区至分水方向十公里处,发现被害人周某某等人拉载生猪的一辆红色单桥货车停在公路边,胡某某上前询问,发现周某某不能出示拉载生猪的相关手续,随即以要移交政府处理相要挟,迫使周某某通过扫描胡某某提供的其女朋友许某某微信二维码转账人民币20000元,胡某某在确认收到钱后方让周某某等人驾驶货车离开。后胡某某指使其女朋友许某某将上述违法所得20000元钱提现至许某某微信所绑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胡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在邮政储蓄银行叙永县西外街营业所自助服务区分四次将20000元取走。

另查明,胡某某在接到叙永县纪委监察委电话后,按约定时间到叙永县纪委监察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叙永县纪委监察委将案件移交叙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直波

检察官助理:梅志才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