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7832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现住高安市**镇***号*栋*单元***室。 因盗窃,于2008年4月23日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被单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已起诉)与周某某(已起诉)、韩某某(已起诉)、朱某某已起诉)、李某(已起诉)、曾某某(在逃)、曾某某(在逃)、李甲(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在逃)等人在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预谋后采取合资开办非法冶炼铅锭厂,购买拆解设备和炼铅设备。李某某等人租用万载县工业园恒信高科有限公司、万载县康乐街道里泉村康强集团旁边一仓库、万载县马步乡利荣混泥土公司对面仓库、万载县工业园千年路邦洁公司、万载县汽配城一仓库、万载县康乐街道荷花塘仓库等6个仓库聘请工人对废旧铅蓄电池采用“砸碎”的方法进行拆解获得含铅纸板(俗称“极板”),然后租用万载县工业园内恒河玻璃厂内一厂房、万载县工业园内的浩邦灯饰有限公司一厂房、万载县赤兴乡浙桥村柳财生一老屋、万载县白良镇一废弃花炮厂厂房、万载县白良镇坑口村曹小明的泰明竹木加工厂、万载县工业园内中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内一厂房、万载县工业园内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内一厂房等7处厂房,先后使用“小平炉”、“冲天炉”等方法非法炼制铅锭。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没有经过相关处理直排到大气、水土当中,严重污染环境。李某某先后从宜春的周国华(已起诉)、湖南的唐某某另案处理)、曾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詹某某(另案处理)、福建的黄某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阮某某(另案处理)、巢某某(已起诉)、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购买价值人民币132467616元的废旧铅蓄电池共计14524.597吨,用于非法炼制铅锭从中非法获利,后果特别严重。废旧的铅蓄电池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的其他废物(HW49900-044-49),废旧的铅蓄电池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的含铅废物(HW31421-001-31)。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本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在明知李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数十次销售废旧铅蓄电池给李某某,总重量为3221.76吨,货款由李某某使用李乙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482328782468675)转账至胡某某妻子刘某某的两个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48238739167073、3228482328780786979)。

2019年9月29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将万载县工业园内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内一厂房的生产点查获,现场查扣叉车2辆、铅锭46.82吨、原料(含铅纸板)33.42吨、铁料25.93吨、铅锭冶炼生产设备1套、铅灰15.88吨、铁屑5包、废旧电池外壳43包。

经宜春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万载县工业园内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无名炼铅厂水样调查监测结果为:1号无名炼铅厂大门左手边水箱水样含铅0.0439mg/L,2号无名炼铅厂区内地面水样含铅4.09mg/L.(国家最低水平0.00009mg/L.)。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抽取上述电瓶拆解点和炼铅点进行采样鉴定,造成万载县赤兴乡浙桥村场地、万载县工业园鲍氏实业公司生产点、万载县中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点、马步乡利荣混泥土公司对面仓库、万载县康乐街道荷花塘仓库等地土壤铅、砷检测值严重超标和大气污染,污染土壤面积共计1952.47平方米,污染土方量共计645.92立方米,累计排入大气环境中的含铅烟尘量2.899吨、二氧化硫量256.94吨,生态恢复性费用共计人民币288522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1002刑初120号、李某某涉案账本;2.被告人胡某某以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书;4.刘文群银行流水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废旧铅蓄电池给李某某等人非法炼制铅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期间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斌

2020年10月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