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9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住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1月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间,时任黄骅市**有限公司厂长的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五次利用专门改装的带有“电力抢修”标识的依维柯车,将该厂利用废旧轮胎炼油产生的废液,在**镇高速连接线205国道西侧、**庄楼区南200米处、**村北**渠南河堤、吕桥捷地减河北堤土路、吕桥高速连接线西土路进行倾倒,倾倒废液至少5吨。经鉴定,倾倒废液属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维柯车一辆;2.股东协议、扣押决定书、危废处置合同、调查报告、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车辆查询情况、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胡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瑞艳
王 莉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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