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29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朱家尖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柳某某驾驶电瓶车在329国道本区朱家尖大桥东段与梁某甲停放的电瓶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人与车均停留在道路上。22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电瓶车载人由西往东途经此路段,与上述人员、车辆相撞,造成梁某甲、柳某某当场受伤,车辆受损。被告人胡某某立即叫人报警并积极参与救助伤者。8月23日,梁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梁某甲系头部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胡某某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且违规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甲、柳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在亲属协助下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娜
检察官助理:郭笑天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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