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政和县石屯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在政和县石屯镇**村**街**号家中饮酒,次日0时40分许,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政和县石屯镇石屯小学门口往**街**号方向行驶,行驶至**街**路口路段倒车时被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现场调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茂有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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