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乡**村***组**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建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3时40分,在丰城市**路与***路交叉路口,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傅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傅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丰安鉴定【2019】毒鉴字第341号法医鉴定:被鉴定人胡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15.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丰公交认字【2019】第1026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傅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胡某某对傅某某进行了赔偿,达成了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