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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6********,苗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饮酒后驾驶贵D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思南县城江岸明都出发往思南县双塘街道西南国际商贸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一凤冈)170公里+600米(小地名:思南县双塘街道小岩关隧道内)时,与前方正在行驶由被害人向某某驾驶的贵D02872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而肇事,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向某某以及乘车人陈某某、李某某受伤,经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胡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胡某甲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两管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68.11mg/100mL。经认定,胡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基本信息、到案情况、疾病证明书等书证 ;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石某某能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后主动在现场等待、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胜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8625****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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