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村委会****号附**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日22时15分,其行驶至茶城大道思茅第二小学环岛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66mg/100mL血。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胡某某正侧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记录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传递通知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及照片等笔录:胡洪斌驾驶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野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思茅区**街**小区**幢**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