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福田”牌小型货车,从丰南钢铁集团钢铁公司6号门行驶至8号门(现更名为7号门),因与保安发生口角遂堵住大门致使来往车辆不能通行,民警到现场处警。经提取胡某某血液,送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9.4mg/100ml,系醉驾。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毕某某、王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
4现场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光盘1张;
5胡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向征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外材料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