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66********,彝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云南省永仁县人,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2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永仁县**镇**小区**幢**单元**室。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永仁县猛虎乡猛虎街“凤仙”餐馆与陈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饭、饮酒后与同事乘车回到单位,20时50分左右,胡某某明知道自己晚餐时饮了酒,仍驾驶自己的牌号为云******的白色“中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永仁县林业局沿建设路行驶至文汇路右转,当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至金辰商场门口路段时,撞在停放于道路右侧停车位内的牌号为云******的白色轿车尾部左侧后,又撞于牌号为云******的白色轿车车头右侧,肇事后胡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行驶至永仁宾馆后右转至环城南路,从老食品厂岔路口行驶至**路,经永兴路、一品水岸、永定河西路返回丽苑新都小区将车停放于自家车库。永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通过查询肇事车辆信息联系到胡某某后,于21时15分在丽苑新都小区3-117车库查获肇事车辆,21时42分查获驾驶员胡某某,经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超过了醉酒阈值,经抽取胡某某静脉血样进行鉴定,胡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饮酒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被害人杨某某、潘某某陈述;5、证人陈某某、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光碟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红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居住于永仁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8783****;

2.侦查卷宗3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光碟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