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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乡**区。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7月22日、2013年10月26日、2014年6月26日、2015年2月17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11月2日、2018年7月2日、2020年7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3日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6月15日至8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村**组**花园**小区**路**街人保大夏前路边共盗得电动摩托车、摩托车共3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蒋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村**组一私房附近,胡某某、蒋某某共同盗得1台银灰色豪爵牌(HJ125T-9C)二轮踏板摩托车,销赃得款300元,二人各分得赃款150元。

2.2020年8月1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蒋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康岳花园康新小区,蒋某某负责望风,由胡某某强行掰开摩托车方向锁实施盗窃,两人共同盗得黄色雅迪牌(雅迪-72A)二轮电动踏板车1台。后该车一直由蒋某某使用。

3.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蒋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路**街人保大夏前路边,蒋某某负责望风,由胡某某强行掰开摩托车方向锁实施盗窃,两人共同盗得日新牌蓝色二轮踏板电动车1台,销赃得款300元,二人各分得赃款15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然后9月2日至9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乡**区自己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社区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9月3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社区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姚**、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及蒋某某、姚**、陈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乡***社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对被告人胡某某及蒋某某、陈某某、姚**尿液检测,结果均呈二乙酰吗啡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指认现场、吸毒工具照片,现场监控截屏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陈某某、姚**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刚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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