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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日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以朋友陶某某的身份信息入住了本市经开区方天假日大酒店501房。同日下午,胡某某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在501房内与吸毒人员陶某某、李某某(出生于2002年3月14日,案发时系未成年人)、陈某甲吸食了购买的毒品。

12日上午,吸毒人员陈某乙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后,来到501房吸食了剩余毒品。

同日下午,胡某某换至302房。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在302房间与吸毒人员陶某某、李某某吸食了毒品。

同日19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匿名报警后,赶至酒店房间将被告人胡某某及吸毒人员陶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半粒及吸毒工具1副。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经对胡某某、陶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查获的吸毒工具、疑似毒品的照片;2、书证: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资料、吸毒前科资料、现场照片、开房记录;3、证人陶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尿检报告、毒品检验报告;6、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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